2025年4月2日,搶嬰“山東入室搶嬰案”在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追訴再呼罪視覺中國圖
近日,買家賣同“山東入室搶嬰案”再次引發(fā)外界關注。尋親山東省肥城市人民檢察院認定,家屬該案中收買被拐賣兒童的吁買劉某強夫婦,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山東兒童罪,但因已過追訴時效,入室決定對二人不起訴。搶嬰2025年7月18日,追訴再呼罪被害人家屬的買家賣同代理律師李圣向南方周末記者表示,他們對此結果不服,尋親已經向檢察院提交申訴,家屬正在等待回應。
李圣表示,他與被害人家屬一方不認可追訴時效已過的認定,同時還認為,除了“買家”身份以外,被告人還部分參與了拐賣的行為。
多年來,拐賣兒童案件受害者群體一直在呼吁拐賣兒童案件的“買賣同罪”,“山東入室搶嬰案”再次讓這一話題成為社會討論的焦點。尋親群體的代表人士孫海洋認為,法律一直有對買家的處罰規(guī)定,但是因為各種現(xiàn)實因素,他們往往能夠逃脫制裁。
兩份肥城市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顯示,因涉嫌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劉某強夫婦二人于2024年1月18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4年7月8日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2025年1月17日被肥城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此案之所以引發(fā)外界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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